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七章 设施保护第四十九条已废止禁止下列损害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行为:(一)占压、堵塞、填埋、损毁、盗窃设施;(二)在设施防护范围内擅自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搭设棚亭、堆放物品和取土、爆破、打桩、设障;(三)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和抛入明火;(四)擅自拆除、改动和穿凿设施;(五)擅自启动闸门、移动井盖;(六)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垃圾、粪便和扫入泥沙;(七)向排水管道加压排水。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