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办理排水规划出路手续、排水工程施工图备案手续,擅自与公共排水设施连接或者擅自施工临时排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