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废止

建设工程需要改动或者迁移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造成改变排水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持申请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等相关资料,到排水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改动或者迁移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