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六章 设施养护维修第三十八条已废止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公共排水设施由排水管理部门委托排水专业单位负责;(二)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负责;(三)住宅的化粪井及其与住宅相连接的管道,由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负责;(四)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内的排水设施养护维修管理责任,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