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六章 设施养护维修第三十九条已废止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由再生水经营企业负责。自建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由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负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