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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六章 设施养护维修

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由再生水经营企业负责。自建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由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负责。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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