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Repealed

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共排水设施由排水管理部门委托排水专业单位负责;

(二)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负责;

(三)住宅的化粪井及其与住宅相连接的管道,由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负责;

(四)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内的排水设施养护维修管理责任,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