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污水处理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范围内的用户,以及因建设工程施工临时排水的排水户,应当交纳污水处理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