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的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雨水的接纳、输送、排放,以及污水的处理。本条例所称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经二级处理或者深度处理后,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相关水质标准的非饮用水。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