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污水处理第二十九条已废止有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户,应当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因特殊情况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及时通知排水管理部门,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