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污水处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未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排放水质标准的,应当按照规范和标准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