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三章 排水水质和水量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在汛期或者因意外情况造成污水排放量超过公共排水设施排水能力时,排水管理部门可以对排水户采取限制排放量或者调整排放时间的临时措施。排水户必须服从调度,不得强行排水。城市排水应当服从防洪和抗旱的统一调度。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