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已废止新建的排水管道与公共排水设施连接前,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资料到公共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协商办理连接事宜。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水户)的排水管道与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的,应当设置卧泥井;餐饮业的排水口应当设置隔油池;厕所应当设置化粪井。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