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和污水、雨水分流的要求,同时建设排水设施。需要建设产业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