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已废止城市排水规划确定的排水河、坑塘的排水和安全度汛功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