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汇交工作,并可以委托区、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汇交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