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测绘项目承包单位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人员完成承包测绘项目的主要部分,可以将其他部分分包给其他测绘单位,分包单位不得再次分包。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