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测绘单位需要进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小区等进行测绘活动的,应当事先书面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