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测绘单位注销或者测绘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和测绘资质等级变更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注销、变更情况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