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建立与地理信息系统有关的其他信息系统的,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并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