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标准,监督管理本市建筑物的变形观测和地表的形状变化测量。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