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测绘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地下管线普查整理测量等测绘工作,建立并维护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建设单位敷设和更新地下管线必须及时进行竣工测量,并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按照本条例规定汇交测绘成果。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对废弃的地下管线,应当在六个月内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注销。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下管线的竣工资料和注销资料,及时更新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