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本市各级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市民政部门与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