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