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拆除、改建和新建建筑物,必须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