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三章 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主要职责是:(一)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二)教育信教公民爱国守法,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宗教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三)依法保护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风景名胜,保证宗教活动场所设施完善,保持环境整洁,做好治安防火工作;(四)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实行民主理财,接受信教群众的监督;(五)开展本宗教及本场所的资料整理和学术研究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