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可以兴办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举办以自养和发展经济为目的的企业,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