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三章 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可以兴办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举办以自养和发展经济为目的的企业,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