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职工和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和单位对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