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单位应当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工发现所在单位未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未及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的,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