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第四十条已修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工、工资等相关情况,不得拒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受委托银行应当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