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职工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