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