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第十六条已修改新录用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是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职工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