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是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职工工资的构成,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