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第十四条已修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