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义务植树条例/第二章 组织和实施第九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乡、镇和街道范围内的义务植树和绿化造林的具体组织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