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华苑产业区的义务植树工作,分别由本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