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义务植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地区义务植树和城乡绿化造林工作。

园林、林业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义务植树的实施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