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义务栽植的树木、花草所有者或者管护者,不履行管护义务造成树木、花草损坏、损失的,由义务植树主管部门责令补植,并可处以损失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