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不完成下达的义务植树任务,又拒不缴纳绿化费的单位,由义务植树主管部门处以应缴绿化费数额三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