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义务植树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捐资支持义务植树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义务植树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