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义务植树条例/第三章 奖励和处罚第二十三条有效在义务植树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捐资支持义务植树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义务植树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