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义务植树主管部门收取的绿化费应当用于绿化造林,专款专用,并每年向缴费单位通报使用情况。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