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不能完成义务植树主管部门下达的植树、种花、种草和其他绿化劳动任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绿化费。

绿化费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义务植树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绿化费标准和收取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