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义务植树条例/第二章 组织和实施第十二条有效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义务植树主管部门安排的义务植树劳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