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义务植树条例/第二章 组织和实施第十一条有效各单位应当按照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义务植树主管部门的安排,组织职工参加义务植树劳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