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高等学校学生的义务植树劳动,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义务植树主管部门的安排统一组织。

组织中、小学生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应当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劳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