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蓄滞洪区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在蓄滞洪区发展洪水保险事业。蓄滞洪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自愿原则参加洪水保险。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