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建立防洪基金制度。防洪基金主要用于蓄滞洪区的安全设施建设、维护和因分滞洪淹泡造成损失的补偿。

防洪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