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蓄滞洪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和无线通讯、预警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