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蓄滞洪区围堤的管理范围是从围堤内、外坡脚各向外延伸三十米;保护范围是从管理范围外沿各向外延伸三十米。

围堤管理范围内禁止采砂、取土、弃置砂石、爆破、打井、钻探、挖筑鱼塘、存放物料、建房、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

围堤保护范围内禁止采砂、取土、爆破、打井、钻探、挖筑鱼塘。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