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蓄滞洪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禁止损毁、拆除蓄滞洪区内的套堤、导流堤和用于救生的高地、旧堤。用于救生的高地、旧堤,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