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禁止损毁、拆除蓄滞洪区内的套堤、导流堤和用于救生的高地、旧堤。

用于救生的高地、旧堤,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